今年4月,湖北住建部发布《关于全省施工图BIM审查功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》,通知除了提出4月1日起,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BIM审查子系统在全省范围上线试运行外,还提出要鼓励企业以BIM为数据载体,通过“一模到底”推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数据交换和数字化交付,提升数字化服务能力。
该通知使“一模到底”再次进入我们的视野。
过去,建筑行业流传一句话,说“一模不可能到底”。
为什么这么说呢?
有我国项目建设模式的原因,也有数据和创新成果归属权的原因。
在一个工程项目中,设计、施工和运维模型,可能是由不同的团队创建的,这使得模型数据对接变得十分困难,再者由于不同阶段的模型深度不一致,比如在深化工作中,难免会进行设计和模型改动,导致重建模型反而需要的工作量更少。
其实,本质原因是设计和施工阶段要考虑的重点和维度不同。在设计阶段,设计工作更关注的是规范性,然后才是可行性和成本。在施工阶段,项目实施更关注的是成本问题,在不超出项目成本的前提下,进行可行性研究,通过施工验收规范。
这是我国项目建设模式造成的,设计、施工团队不一样,意味着工作模式不一样,工作的重点不一样,自然的模型就无法承袭沿用。施工要考虑施工段,和许多实际问题,这些在设计阶段,都很难考虑到,或者无法深入考虑。
下面,我们再说下数据和创新成果归属权的问题。现阶段,BIM应用点出现了同质化,每个工程的BIM应用点都大同小异,很难找到让人眼前一亮的创新点。这里,并非说每个工程项目都需要在BIM层面上创新,而是BIM技术在我国工程项目中的应用深度仍然非常浅,有许多可以挖掘的地方,BIM创新不仅能为BIM应用找到更多的可能,还能在其他BIM工程项目中起到示范作用。
BIM创新成果的成功应用,背后牵扯到出了归属权的问题。一般来说,履行合同过程中,设计方(设计单位/施工单位)发明、创造的设计新技术、新方法、如果不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,则不属于合同管辖范围,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设计方(设计单位/施工单位)。
如设计单位在进行管网设计时,开发了一个管网族库管理软件,这个软件不是管网设计所必须的,设计单位可以使用其他软件代替,那么这个软件开发的知识产权属于设计单位。
目前,我国在相应的BIM应用和实施规范中,并没有对BIM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相关规定,只能参考相应的著作权法、专利法等。
除了BIM软件开发外,BIM实施过程中的应用成果,还包括BIM新工法或新技术产生的著作、或专利技术权,和BIM智力成果,如BIM模型、BIM模型中包含的建筑信息、BIM分析数据等。这些应用成果的归属问题,同样需要划定是否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。
BIM数据和创新成果归属问题的最终解决,还是需要国家针对BIM技术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,这样不仅能保护BIM技术成果,推动BIM一模到底,还对BIM创新起到良好的发展作用。